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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方旭波与何松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旭波,何松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704号原告:方旭波。被告:何松万。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旭波诉被告何松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旭波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旭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方旭波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周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丁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