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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义民初字第291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袁爱庆、)义乌市九联漂染厂与义乌市九联漂染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爱庆,义乌市九联漂染厂,义乌市华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民初字第2919-2号原告(反诉被告):袁爱庆,农民。委托代理人:赵德新。被告(反诉原告):义乌市九联漂染厂。法定代表人:陈巧芳。委托代理人:李金燕。委托代理人:朱晓将。第三人:义乌市华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忠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袁爱庆与被告(反诉原告)义乌市九联漂染厂、第三人义乌市华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爱庆与反诉原告义乌市九联漂染厂于2013年12月6日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爱庆及反诉原告义乌市九联漂染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袁爱庆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义乌市九联漂染厂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22657元(已减半),由原告袁爱庆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377.5元(已减半),由反诉原告义乌市九联漂染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新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黄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