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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辖终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应高巧与李敏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敏,应高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辖终字第3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应高巧。上诉人李敏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3)金永商初字第227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敏上诉称,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金华市金东区,请求将本案移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敏的户籍地在永康市。上诉人李敏虽称其经常居住地在金华市金东区,但其提供的居住登记证记载的居住时间并未满一年,原审法院认定.其住所地在永��市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冯少华代理审判员  李 敏代理审判员  徐菁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管 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