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14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原告刘建卓诉被告李丽维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卓,李丽维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469号原告刘建卓,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老八一路康泰巷农口家属院*单元***室。身份证号:1305241982********。被告李丽维,女,198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老八一路康泰巷农口家属院*单元***室。原告刘建卓诉被告李丽维离婚纠纷一案,按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被告的准确地址,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建卓对被告李丽维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宗凡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