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西刑初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欧阳慧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慧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西刑初字第954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阳慧文。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2日被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3年2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3)9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慧文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琴、被告人欧阳慧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欧阳慧文至本市西湖区三墩镇塘河村闻家湾19号某居民楼二楼,爬窗进入被害人张某乙房间,窃得张某乙放在衣柜内的人民币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欧阳慧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证人刘某、张某甲的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取款凭证、转账结果查询、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抓获及发立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以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慧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欧阳慧文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欧阳慧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3日起至2014年4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尚未追回的赃款人民币五百元责令被告人欧阳慧文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郑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薛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