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执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庆阳市城乡就业服务局与薛红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庆阳市城乡就业服务局,薛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686号原告庆阳市城乡就业服务局法定代表人张瑾委托代理人马红兵,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红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庆阳市城乡就业服务局与被执行人薛红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照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551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薛红伟归还原告庆阳市城乡就业服务局代为偿还的贷款14000元。二、原告庆阳市城乡就业服务局自愿放弃全部利息。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庆阳市城乡就业服务局负担75元,退付原告庆阳市城乡就业服务局75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庆阳市城乡就业服务局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调解书调处内容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5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免交执行费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许会代理审判员 喻海妮代理审判员 孙 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路娜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