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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一初字第015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魏贤伟与安徽大雄华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贤伟,安徽大雄华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一初字第01575号原告:魏贤伟,男,197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区南××办事处××村××组××号。委托代理人:张龙,安徽西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忠琴,安徽西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大雄华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美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程,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贤伟与被告安徽大雄华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尹家茜代理审判员  刘 林人民陪审员  朱印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