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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满民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满城县宏昌装饰材料经销部与被告乔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城县宏昌装饰材料经销部,乔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满民初字第79-1号原告满城县宏昌装饰材料经销部,地址,满城县北平路。负责人曹春林,该经销部业主。被告乔雪,男,成年,汉族,满城县石井乡石井村村民,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满城县宏昌装饰材料经销部与被告乔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乔雪在满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井信用社的存款3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乔雪在满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井信用社的存款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利强审 判 员  张金刚人民陪审员  范远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袁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