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执字第0149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朱国武与刘胜林、凤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国武,凤亮,刘胜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01493-1号申请执行人:朱国武,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凤亮,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刘胜林,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民一初字第015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凤亮、刘胜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凤亮、刘胜林向申请人朱国武支付1487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131.00元。但被执行人凤亮、刘胜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胜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陵支行的存款人民币15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 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友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