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乐商初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谢作罗与蒋寿辉、王娇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作罗,蒋寿辉,王娇茹,蒋进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商初字第1037号原告:谢作罗。委托代理人:卢建普。委托代理人:张旭蕊。被告:蒋寿辉。被告:王娇茹。被告:蒋进勇。委托代理人:周培敏、李寒峰。原告谢作罗诉被告蒋寿辉、王娇茹、蒋进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谢作罗起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3月8日,被告蒋寿辉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现金借款80万元,约定借款月息为2分,被告蒋进勇自愿为上述借款的偿还承担担保责任,并约定担保责任至借款人实际归还借款之日止,该笔借款由被告蒋寿辉、蒋进勇亲笔签名并按手印的借条为证,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王娇茹与被告蒋寿辉系夫妻关系,依法应当共同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现原告要求被告还款,但三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至今分文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1、被告蒋寿辉、王娇茹立即偿还原告借款80万元及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从2012年2月9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被告蒋建勇对上述借款本息的偿还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乐清市公安局对被告蒋寿辉涉嫌集资诈骗罪罪已于2012年8月16日立案侦查[乐清市公安局公经侦立字(2012)207号],且本案债务已被列入侦查范围,被告蒋寿辉存在犯罪嫌疑,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作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包秀露人民陪审员 蔡许玉人民陪审员 陈文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