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刑初字第13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大刑初字第133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女,31岁(1982年9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13年9月11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2013)1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11日,被告人刘×未经许可,在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镇×村其经营的洗衣店内销售非正规渠道购进的保健食品被民警查获,当场查扣“动力伟哥”2盒、“特供伟哥”17盒。经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检测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赃证物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孙村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分析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被告人刘×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无视国法,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禁止被告人刘×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三、扣押保健食品“动力伟哥”二盒、“特供伟哥”十七盒,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秀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韩 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