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凉民初字31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武威市通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市通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凉民初字3113号原告武威市通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河立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永锋,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孔繁根,该公司员工。原告武威市通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武威市通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分公司就保险赔付数额达成和解协议,再无诉讼的必要,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武威市通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分公司在送达起诉书之前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化解诉争纠纷,故原告武威市通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威市通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武威市通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学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俞天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