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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一初字第015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涂大坤与安徽大雄华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大坤,安徽大雄华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一初字第01580号原告:涂大坤,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滁州市城管执法局工作人员,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张龙,安徽西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忠琴,安徽西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大雄华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美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程,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涂大坤与被告安徽大雄华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杨 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小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