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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邮民初字第13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徐升明与杨朝春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升明,杨朝春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邮民初字第1370号原告徐升明,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淮安市人。委托代理人刘高明,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弘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XX玉,高邮市车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朝春,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现下落不明)原告徐升明与被告杨朝春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XX玉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限期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公告期满后,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3月相识,被告在安徽省天长市汊涧镇搞房地产开发,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多孔红砖,运费及砖每块0.55元。截止到2011年5月24日被告共欠原告砖款69000元,立有欠条一份。2011年5月26日至6月16日又向被告供应10车红砖,计32175元,并立有收据。被告仅支付21000元,尚欠80175元至今未给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要求被告立即归还8017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杨朝春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3月相识,被告在安徽省天长市汊涧镇搞房地产开发,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多孔红砖,运费及砖每块0.55元。截止到2011年5月24日被告共欠原告砖款69000元,并有立欠条一份。2011年5月26日至6月16日又向被告供应10车红砖,计32175元,并立有收据。被告仅支付21000元,尚欠80175元至今未给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要求被告立即归还8017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提出要求变更诉讼请求,现只要求被告给付69000元,其余的原告自愿放弃。审理中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2011年5月24日被告所立的欠据一份,以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69000元的事实。2、2013年8月25日高邮市车逻镇闸河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以证明被告长期不在家,现下落不明的事实。由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未能举证、质证,本院经审查确认原告出示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能够证明原告的主张。由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致本案调解不成。本院认为,被告杨朝春欠原告徐升明货款8017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庭审中,原告只要求被告给付货款69000元,其余货款的原告自愿放弃,原告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未能给付,应负本案的全部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升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朝春货款69000元。如被告未按上述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徐升明承担275元,被告杨朝春承担152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茅庆峰人民陪审员  冯正香人民陪审员  张巧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翁 玲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