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民初字第18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丁团辉诉李思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团辉,李思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1891号原告:丁团辉,男,汉族,1982年11月20日出生。被告:李思新,男,汉族,1967年10月1日出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黄河路西段。原告丁团辉诉被告李思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受理后,原告丁团辉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丁团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7元,减半收取73.5元,由原告丁团辉负担。审判员 王瑞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常益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