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法民初字第063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袁治民与邹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治民,邹斌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法民初字第06351号原告袁治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为民,重庆张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斌。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治民诉被告邹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治民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治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治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1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袁治民负担。审判员 陶 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黄春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