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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宜宾民初字第236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唐德奎与纪飞、纪亭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德奎,纪飞,纪亭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宜宾民初字第2360-2号原告:唐德奎。被告:纪飞。被告:纪亭凯。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德奎与被告纪飞、纪亭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德奎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纪飞、纪亭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德奎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德奎撤回对被告纪飞、纪亭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计4650元,保全申请费3770元,共计8420元,由原告唐德奎负担。审判员  何江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邓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