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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民二终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景银与孙艳、籍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艳,刘景银,籍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民二终字第0034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孙艳,女,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桂勇,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景银,男,196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周步海,居民。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籍新华,男,1970年10月18日,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上诉人孙艳与被上诉人刘景银、被上诉人籍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的(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3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欧阳顺、审判员吴昊彧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3)埇民一初字第0342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马 杰审判员 吴昊彧审判员 欧阳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梁化成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