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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盐民初字第01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徐兵与李洪坤、盐城市华达置业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兵,李洪坤,盐城市华达置业有限公司,韦铁和,盐城经济开发区祥欣小额贷款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盐民初字第0148号原告徐兵。委托代理人刘辉,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洪坤。被告盐城市华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便仓镇便仓村三组。法定代表人费祝建,董事长。被告韦铁和。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束必晟,江苏众连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盐城经济开发区祥欣小额贷款公司,住所地盐城经济开发区华厦商住楼101室。法定代表人周纯祥,董事长。原告徐兵与被告李洪坤、被告盐城市华达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韦铁和及第三人盐城经济开发区祥欣小额贷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兵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兵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9480元,减半收取347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徐兵负担。审 判 长  葛丹峰代理审判员  张 雷代理审判员  单丽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徐颖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