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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9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黄万云与广州市力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万云,广州市力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937号原告黄万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海涛,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被告广州市力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文。委托代理人王炜洲,广州市力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原告黄万云诉被告广州市力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万云诉称,其系被告的员工,被告解除劳动关系时未支付经济补偿,故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双方2006年7月25日至2012年9月4日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22750元。被告广州市力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乃终止劳动关系,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请求。经审理查明,黄万云20**年7月25日入职广州市力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并担任司机,双方曾签订期限自2009年12月5日至2014年12月5日的劳动合同。黄万云曾以广州市力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该委于2013年10月12日送达穗劳人仲不(2013)28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给黄万云。本院认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可知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故双方的劳动关系乃因黄万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于2012年9月4日终止,黄万云的经济补偿金请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黄万云与被告广州市力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2006年7月25日至2012年9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原告黄万云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州市力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何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