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象民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桂林东焕汽车空调有限公司与桂林大宇客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东焕汽车空调有限公司,桂林大宇客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象民初字第706号原告桂林东焕汽车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五里店路19号5号小区。法定代表人高东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劲松,广西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林大宇客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净瓶路10号。法定代表人姚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羊有豪,该公司法务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全超民,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东焕汽车空调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林大宇客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桂林东焕汽车空调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东焕汽车空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984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14984元。审 判 员 周 浩人民 陪 审员 宋铁玲人民 陪 审员 郝总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石小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