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定民二初字第005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定远县普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嘉讯置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远县普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省嘉讯置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二初字第00512-1号原告:定远县普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法定代表人:刘自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磊,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嘉讯置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法定代表人:张延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定远县普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嘉讯置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予以审理。审判员  王永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燕妮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