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深圳衡信柏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武汉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衡信柏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110号原告深圳衡信柏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志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樊宝,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鲁伟,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该公司武汉分公司总经理助理。被告武汉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忠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瑾,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衡信柏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深圳衡信柏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衡信柏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衡信柏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82元,减半收取3491元,由原告深圳衡信柏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保民人民陪审员 熊群英人民陪审员 张 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