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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刑二终字第00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2-11

案件名称

侯瑞,王振球非法经营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王某;侯某;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刑二终字第0076号原公诉机关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侯某。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审理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侯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3年8月21日作出(2013)宿豫刑初字第0179号刑事判决,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侯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及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原审被告人王某、侯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秀玉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某及其辩护人、上诉人侯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王某、侯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3)宿豫刑初字第017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海峰审 判 员  罗红兵代理审判员  戴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轶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