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乐虹商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李从卫与连进荣、许秀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从卫,连进荣,许秀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虹商初字第779号原告:李从卫,男,197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被告:连进荣,男,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许秀爱,女,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从卫诉被告连进荣、许秀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从卫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 銮二〇���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晓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