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洮黑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诸家齐、诸家庆与李玉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家齐,诸家庆,李玉庆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洮黑民初字第294号原告诸家齐,1970年2月28日,洮南市人,住洮南市。被告诸家庆,洮南市人,住洮南市。被告李玉庆,洮南市人,住洮南市。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诸家齐、诸家庆诉李玉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00元,由被告李玉清负担。审判员  徐俊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马骁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