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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一初字第009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陶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一初字第00969号原告:陶某,女,汉族,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周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为了小孩,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审判员  桂蓉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安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