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64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陈丽萍与王琼芳、杨招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萍,王琼芳,杨招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6438号原告陈丽萍,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王琼芳,女,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杨招治,女,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萍与被告王琼芳、杨招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丽萍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琼芳、杨招治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丽萍与被告王琼芳、杨招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丽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琼芳的起诉,这是原告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尚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林应才第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