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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执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李英魁与被执行人李凤珍、李凤芹、李英杰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英魁,李凤珍,李凤芹,李英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民执字第704号申请执行人李英魁,男,1943年9月7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李凤珍,女,1959年4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李凤芹,女,1952年1月7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李英杰,男,1950年7月4日生,汉族,住海南省琼海市大路镇。申请执行人李英魁与被执行人李凤珍、李凤芹、李英杰继承纠纷一案,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3日作出(2013)昌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座落于吉林市昌邑区松江名苑小区5栋2单元2层24号,建筑面积44.123平方米房屋由原告李英魁继承。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由执行员张元忠执行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座落于吉林市昌邑区松江名苑小区5栋2单元2层24号房屋(建筑面积44.18平方米)所有权转移登记过户手续。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于2013年11月26日向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送达(2013)昌民执字第704-1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昌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元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隋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