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执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796号申请执行人贺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贺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据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调解书:位于庆阳市西峰区民族南路174号市五金公司家属院1号楼1单元501号住宅楼一套,归被告李某某所有;被告李某某给付原告贺某某财产折价款13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李某某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贺某某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履行楼房折价款130000元,申请人贺某某已领取,楼房已交付被执行人李某某,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立案费1850元免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润虎审 判 员 提海峰代理审判员 赵恺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厚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