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22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赵某与吴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吴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2229号原告:赵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吴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赵某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赵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姝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周 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