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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22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赵某与吴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吴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2229号原告:赵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吴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赵某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赵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姝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周 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