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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61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6183号原告:吕某某,男,汉族,1978年6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某,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女,汉族,1980年3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金某某,西安市雁塔区小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3年12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吕某某承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赵 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小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