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官执字第013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洪霞与丁盛离婚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霞,丁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官执字第01396号申请执行人洪霞,女,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义安新村**栋***号,身份证号码:3401041972********。被执行人丁盛,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中央华庭*栋***室,身份证号码:3407211970********。洪霞与丁盛离婚一案,洪霞因丁盛未履行本院(2013)铜官民一初字第002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协助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通知丁盛要求其履行后,丁盛至今未予协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铜陵市江南文化园6栋704室的房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洪霞的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马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