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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民一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商海祥与吴胜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海祥,吴胜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一初字第279号原告:商海祥,男,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阜城县人。委托代理人:侯连俊,男,195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阜城县人,被告:吴胜华,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阜城县人。委托代理人:张俊岭,女,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阜城县人。系吴胜华之妻。原告商海祥与被告吴胜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商海祥诉称:2012年4月20日原告承包了霞口镇王李村的承包地,并签订了承包合同,发包方收取了原告的承包费,双方已履行权利、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包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承包人商海祥自合同生效日起取得土地的承包权,被告吴胜华侵占了原告商海祥的承包地中部分土地,要求原告返还土地,并赔偿损失5000元。被告吴胜华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吴胜华耕种的是冉庄村的土地,与王李村无任何关系。吴胜华自1981年就耕种该地,一直种到现在。当时冉庄一队队长吴某某把地分给我种,该地贫瘠、沙土化严重,经我种稍微有此收成。有证人吴某甲、商某某、吴某乙签字证明。本院认为:原告商海祥主张诉争土地系霞口镇王李村耕地,而被告吴胜华主张诉争土地系霞口镇冉庄村耕地,原告商海祥虽然有霞口镇王李村村民委员会成员出庭作证,但未能提供相关权威部门的绝对的、严格的证件加以证明,故诉争土地的权属应由政府相关部门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商海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魏    文    升审判员 刘春华人民陪审员王书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爱    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