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232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郭宏峰诉北京水晶之恋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宏峰,北京水晶之恋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初字第23242号原告郭宏峰,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彭希,广东瑞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水晶之恋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号。法定代表人付笑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屈冬冬,北京市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宏峰与被告北京水晶之恋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晶之恋摄影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宏峰的委托代理人彭希,被告水晶之恋摄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付笑宇、委托代理人屈冬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宏峰诉称:原告为“水晶之恋”文字商标的商标权人(商标证号为4103556),并且同时为昆明五华区水晶之恋摄影工作室、山东××楼、丽江古城区水晶之恋摄影客栈的经营者。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形下于2007年8月开始分别在其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号的以摄影为主营业务的经营场所突出使用原告合法拥的“水晶之恋”商标。此外,被告还在其公司网站www.63173688.cn上突出使用“水晶之恋”商标用以宣传其摄影服务。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水晶之恋商标;(2)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500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维权费用3050元。被告水晶之恋摄影公司辩称:被告于2002年6月18日成立,核准的企业名称为“水晶一恋婚纱摄影厅”。被告于2006年10月12日经工商局批准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北京水晶之恋婚纱摄影厅”,在原告注册涉案商标之前就已经开始使用这个企业名称。被告自2004年至今连续获得许多表彰,说明被告在北京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根据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原告无权禁止被告在原有范围内使用该商标。综上,被告不存在侵权事实,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股份合作企业北京水晶一恋婚纱摄影厅于2002年6月18日成立,主营摄影服务、租售服装,住所及经营场所均为北京宣武区(现西城区)南新华街177号,法定代表人为付笑宇。申请设立时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显示,“北京水晶之恋婚纱摄影厅”是备用字号之一。该企业对外以“北京水晶之恋婚纱摄影厅”的名义经营,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于2004年11月颁发的奖牌载有“质量服务双优品牌经审核北京水晶之恋婚纱摄影厅你厅已被确认给予重点推展”字样。该基金会于2005年10月颁发的奖牌载有“北京水晶之恋婚纱摄影厅全国重承诺守信用消费者放心单位”字样。该基金会2006年5月颁发的奖牌载有“北京水晶之恋婚纱摄影厅维护消费者权益诚信服务满意单位”字样。2006年10月12日,北京水晶一恋婚纱摄影厅变更企业名称为“北京水晶之恋婚纱摄影厅”。2012年12月28日,北京水晶之恋婚纱摄影厅变更企业名称为“北京水晶之恋婚纱摄影有限公司”。2004至2012年期间,北京水晶之恋婚纱摄影厅被授予“中国婚纱摄影百强诚信单位”、“2010年度中国婚纱摄影行业十大著名品牌”等荣誉。2007年7月28日,郭宏峰就商标取得第4103556号商标注册证,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包括:摄影;培训;组织表演(演出);书籍出版;娱乐;经营彩票;录音棚;动物训练;摄影报道;数字成像服务。注册有效期限自2007年7月28日至2017年7月27日止。2010年12月14日,被告就商标取得第7582493号商标注册证,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5类,包括:社交护送(陪伴);晚礼服出租;服装出租;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社交陪伴。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12月14日至2020年12月23日止。2012年3月28日,被告就该商标取得第7876069号商标注册证,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0类,包括:剥制加工;艺术品装框。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3月28日至2022年3月27日止。(2013)京方正内民证字第30209号公证书记载:2013年9月2日下午,郭宏峰的委托代理人彭希与公证人员一同来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号的北京水晶之恋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所经营的门店。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彭希对上述门店所悬挂的广告牌进行了拍摄,取得照片六张。照片显示,该门店所悬挂的广告牌载有“水晶之恋婚纱摄影”、“电话:6301****”字样,其中“水晶之恋”字样与被告第7582493号注册商标相同,其他文字为黑体。(2013)京方正内民证字第30210号公证书记载:2013年9月2日下午,郭宏峰的委托代理人彭希与公证人员一同来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号的北京水晶之恋婚纱摄影厅丰台分店所经营的门店(该地址经彭希指认确定)。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彭希对上述门店所悬挂的广告牌进行了拍摄。据拍摄所得的照片显示,该门店所悬挂的广告牌载有“水晶之恋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水晶之恋婚纱”(“水晶之恋”位于正面,“婚纱”位于侧面)字样,其中“水晶之恋”字样与被告第7582493号注册商标相同,其他文字的字体为黑体。首页网址为www.63173688.cn的网站由被告主办,据网页截图显示,该网站载有“水晶之恋婚纱摄影公司”、“cctvcom水晶之恋婚纱摄影黄金展位合作伙伴”、“5988《水晶之恋》套系”、“5988【水晶之恋】”、“4988【蓝莹水晶】”、“6988【炫彩水晶】”、“水晶之恋丘比特庄园360°实景”、“水晶之恋外景拍摄基地”、“水晶之恋携手北美婚纱设计大师奥斯卡.凯瑟琳环球婚纱璀璨登场”、“环球婚纱水晶之恋璀璨婚纱抢滩登陆凯瑟琳大师新式璀璨婚纱礼服最新作品全球同步发售”以及门店位置地图等内容。被告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申请者北京水晶之恋婚纱摄影厅(中国)提交的文件符合规定要求,对刘艳芳于2004年2月21日创作完成,并于2004年2月21日在广东省广州市首次发表的美术作品《水晶之恋标识一》,申请者以职务作品著作权人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对该作品的著作权予以登记。登记日期为:2012年2月9日。美术作品《水晶之恋标识一》与被告第7582493号注册商标图样相同。被告称刘艳芳为其丰台分店的负责人,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作品创作完成时间以及发表情况。另查明,郭宏峰为本案诉讼支出公证费3000元、照片冲印费50元。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公证书、照片、工商档案、icp备案查询信息、著作权登记证书、奖牌照片、公证费发票、照片冲印费发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诉讼中,原告提交了一份商标许可协议,以证明涉案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费为每年10万元。被告不认可该协议的真实性,且协议上的签名与原告在起诉状上的签名明显不同,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部分字迹不清,且无法与原件核对,被告亦不认可,故本院亦不予采信。本院认为:郭宏峰于2007年取得第4103556号“水晶之恋”商标注册证,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北京水晶之恋婚纱摄影厅”的企业名称于2006年登记,其从2004年至今持续使用“水晶之恋”字号,其企业名称权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因此,本案争议的实质是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两种合法商业标识权利的冲突,而解决权利冲突应当遵循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由于被告“水晶之恋”字号的取得早于原告“水晶之恋”注册商标的取得,因此,根据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原告不能以在后取得的注册商标禁止在先取得的字号的继续使用,故被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水晶之恋”文字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侵犯。被告在其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水晶之恋”的行为伴随着其企业名称的使用一同发生,并具有历史延续性。而且被告所使用的“水晶之恋”美术字既是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也是其在礼服出租等服务类别上注册的商标,具有正当理由。被告并非是在原告的商标注册后,为争夺市场才故意突出使用“水晶之恋”,并且行政法规、规章亦允许企业使用简化名称和字号,因此并不属于不规范使用,也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特别是被告经过长期经营获得诸多荣誉的事实,证明了其使用“水晶之恋”字号已为消费者所认可,在相关公众中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而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注册商标已实际使用,并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因此,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院认定被告突出使用“水晶之恋”系善意使用自己的字号以及简化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并不具有主观恶意,没有攀附原告商誉的意图,不构成商标侵权。被告网站上“5988《水晶之恋》套系”、“5988【水晶之恋】”等内容中的“水晶之恋”文字,与“蓝莹水晶”等同属婚纱摄影套系名称,具有描述性,并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故不构成商标侵权。基于以上分析,原告主张被告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宏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八千八百三十一元,由原告郭宏峰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洪成宇人民陪审员 许志民人民陪审员 吴玲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夏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