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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商初字第23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浙江梦星家私有限公司与杭州瑞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梦星家私有限公司,杭州瑞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2309号原告浙江梦星家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勤俭。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倪伟明、孟伟杰。被告杭州瑞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康。原告浙江梦星家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星家私公司”)与被告杭州瑞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港餐饮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凤珍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梦星家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伟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瑞港餐饮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梦星家私公司诉称,被告为建造杭州****大酒店,特向原告定作酒店家具。2012年5月26日,双方签订1份家具定作合同,约定合同金额暂计271428万元,具体金额按结算单、确认单等相关书面凭证计算,原告应根据被告确认的样品及图纸制作家具。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确认的样品及图纸制作家具。2012年6月20日,被告向原告增定家具,双方又签订1份家具定作合同,约定增补家具额暂定为50189元,具体金额按结算单、确认单等相关书面凭证计算。2012年7月,原告全面完成被告定制家具的制作事宜并将家具交付给被告。2012年9月,双方经结算,扣除被告已付款项,被告应向原告支付170204.55元定作款。之后,被告又支付73000元款项。至今尚欠原告97204.55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97204.55元加工款;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瑞港餐饮公司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1、家具定作合同2份,要求证明被告向原告定作杭州****酒店货柜、衣柜等家具,双方签订定作合同并对定作的家具数量等内容作了约定的事实。证据2、家具结算单1组,要求证明被告应付原告的加工款总额为334547元,到2012年9月份结算时,被告尚欠原告170204.55元加工款。后被告又向原告支付了73000元,至今尚欠97204.55元的事实。被告瑞港餐饮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三性”要件,可以证明其待证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为建造杭州****大酒店,向原告定作酒店家具。双方于2012年5月26日签订家具定作合同1份,约定合同金额暂计271428万元,具体金额按结算单、确认单等相关书面凭证计算,原告应根据被告确认的样品及图纸制作家具。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确认的样品及图纸制作家具。2012年6月20日,被告向原告增定家具,双方再次签订家具定作合同1份,约定增补家具额暂定为50189元,具体金额按结算单、确认单等相关书面凭证计算。2012年7月,原告全面完成被告定制家具的制作事宜并将家具交付给被告。2012年9月,双方经结算,扣除被告已付款项,被告应向原告支付170204.55元定作款。之后,被告又支付73000元定作款,至今尚欠原告97204.55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成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定作合同关系,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定作款97204.5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对原告诉请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抗辩权利,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杭州瑞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浙江梦星家私有限公司定作款计人民币97204.5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5元,财产保全费992元,合计2107元,由被告杭州瑞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在履行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凤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吴潇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