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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刑执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罪犯王飞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长刑执字第572号罪犯王飞,男,199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西省阳城县人。现在山西省长治监狱服刑。罪犯王飞因犯交通肇事罪、盗窃罪经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十二月一日以(2010)阳刑初字第1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22日起至2014年12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长治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后本院认为,罪犯王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普管级,受表扬五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飞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平代理审判员  宋学兵代理审判员  孙 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郑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