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仁寿民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曾正祥与李建设诉讼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当事人
曾正祥;李建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仁寿民保字第210号 申请人曾正祥,男,汉族。 被申请人李建设,女,汉族。 申请人曾正祥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建设及丈夫闵某某(身份证号码:已死亡)的银行存款,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李建设、闵某某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元予以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辜玉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余 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