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彬执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万喜娥与被执行人太平洋财险咸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喜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彬执字第00017号申请人万喜娥,女。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咸阳支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咸通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92172123-2。负责人李博,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华,女,该公司员工。申请人万喜娥与被执行人太平洋财险咸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彬民初字第00725号民事调解书和执行申请书,于2013年12月5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太平洋财险咸阳支公司给付申请人万喜娥案件执行款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员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太平洋财险咸阳支公司已经自觉履行了全部案款,申请人万喜娥已于2013年12月6日领取了上述款项。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3)彬民初字第0072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秀云审判员 王 铮审判员 张 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孙军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