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初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耿某甲与耿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甲,耿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00268号原告耿某甲。被告耿某乙。本院在审理耿某甲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甲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诉讼费80元,由原告担负40元,退给原告40元。代理审判员 李洪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