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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执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郭敬义与杜进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敬义,杜进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巨执字第131-1号申请执行人郭敬义,农民。被执行人杜进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巨民一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其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扣押被执行人杜进峰五征牌三轮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本院扣押的被执行人杜进峰的五征牌三轮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会超执行员  田 民执行员  孙敬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徐 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