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执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郭敬义与杜进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敬义,杜进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巨执字第131-1号申请执行人郭敬义,农民。被执行人杜进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巨民一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其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扣押被执行人杜进峰五征牌三轮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本院扣押的被执行人杜进峰的五征牌三轮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会超执行员 田 民执行员 孙敬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徐 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