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南商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杜梅娟与许根忠、赵章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梅娟,许根忠,赵章兰,樊新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南商初字第524号原告:杜梅娟。委托代理人:厉国洪。被告:许根忠。被告:赵章兰。被告:樊新民。本院在审理杜梅娟与许根忠、赵章兰、樊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杜梅娟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杜梅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梅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20元,减半收取1860元,由杜梅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厉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杜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