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锡滨太商初字第02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02
案件名称
南通希尔顿博世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与无锡汇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希尔顿博世流体设备有限公司,无锡汇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滨太商初字第0270号原告南通希尔顿博世流体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伟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海涛,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无锡汇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闵学如,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瞿忙付,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希尔顿博世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汇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通希尔顿博世流体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希尔顿博世流体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南通希尔顿博世流体设备有限公司担。审判员 朱俊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冯立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