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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民初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昂娟与被告兴平市三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昂娟,兴平市三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00229号原告张昂娟,女,汉族被告兴平市三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涛,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昂娟与被告兴平市三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兴平市三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存款83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兴平市三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存款8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宝川审 判 员  冯亚娟代理审判员  杨小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