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长刑执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罪犯赵建明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长刑执字第415号罪犯赵建明,男,1963年3月21日出生,浙江省慈溪市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山西省潞城监狱服刑。罪犯赵建明因犯赌博罪、非法经营罪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8日以(2006)慈刑初字第19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6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止),并处罚金550万元,已缴纳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8月27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农二刑执字第094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2年1月13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并法减字第37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潞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后本院认为,罪犯赵建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普管级,受表扬6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建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平代理审判员  张树苗代理审判员  王旭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郑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