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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华刑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陈志鹏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成华刑初字第701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2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担任某某某某公司销售经理期间,利用其负责公司业务、代为公司收取工程款等职务之便,违反公司财务制度,私自在多家客户处收取工程款,并隐瞒收款事实,将工程款共计人民币290675元予以侵吞,后被告人陈某某逃逸,所侵吞货款挥霍一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希望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2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某某某某公司(成都市成华区某某酒店用品经营部)销售经理期间,利用其负责公司业务、代为公司收取工程款等职务之便,违反公司财务制度,私自在某某某某川大店、某某某某公司、索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小馆、成都某某.某某酒店、某某某某苑、某某某某公司、某某某某有限公司、龙泉驿区某某某某休闲餐厅处收取工程款,并隐瞒部份收款不予上交。经四川信永中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被告人陈某某将工程款共计人民币290675元予以侵吞,后被告人陈某某逃逸,所侵吞款项予以挥霍。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出具给某某某某苑编号为NO某某、NO某某、NO07某某的《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上的某某某某公司印章系伪造。(证据材料略去)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所犯罪行成立,定罪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依法保护公司企业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责令被告人陈某某将违法所得人民币290675元退赔被害单位四川厨邦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伏治云人民陪审员  伍先华人民陪审员  康润合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