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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2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洪小梅、刘佐炽与广州四方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小梅,刘佐炽,广州四方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205号原告洪小梅,女,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为广州市越秀区。原告刘佐炽,男,1934年9月4日出生,新加坡籍,新加坡。委托代理人洪小梅,系本案原告之一。委托代理人游植龙,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四方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邓质方。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小梅、刘佐炽诉被告广州四方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洪小梅、刘佐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小梅、刘佐炽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小梅、刘佐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500元,均由原告洪小梅、刘佐炽负担。审 判 长  王伟雄人民审判员  关东英人民审判员  李 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梁怡筠翁智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