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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肖某某贷款诈骗、合同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淮刑初字第133号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某,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08年11月13日被河南省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河南省光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3年4月1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贷款诈骗犯罪,经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5月3日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淮滨县看守所。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3)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丽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贷款诈骗2009年1月24日,被告人肖某某以其自己为担保人,王某(另案处理)为借款人,利用淮滨县金马服饰有限公司的缝纫机等设备抵押贷款。由于机器设备价值达不到贷款要求,肖某某采用虚构事实,提供四张总额为380万元的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假发票进行机器设备抵押所有权登记,并提供虚假合同,虚报淮滨县金马服装有限公司营业收入和利润,进行虚假评估,在淮滨县台头信用社骗取贷款50万元。后肖某某通过王某将50万元贷款取出外逃。2、合同诈骗2008年2月3日,被告人肖某某伙同彭某(另案处理)找到信阳市光山县从事羽绒辅料销售的个体工商户方某,彭某向方某介绍肖某某是信阳市服装行业商会副会长,经济实力雄厚,希望从方某处购买一些羽绒辅料,后方某相信并与肖某某和彭某签订了羽绒辅料购货合同。截至2008年4月14日,肖某某和彭某从方某处分多次拉走总价值为125511元货物,且未付货款。此后,方某多次找二人催要货款,均被二人以多种理由推脱,拒不付款。被告人肖某某辩称,公诉机关指控我贷款诈骗,我认罪,该贷款50万元,我花了一部分。对于给银行造成的损失,我以后尽力归还。第二起指控合同诈骗,我觉得是民事纠纷不是犯罪,是方某先违约的。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24日,被告人肖某某以其自己为担保人,王某(另案处理)为借款人,利用淮滨县金马服饰有限公司的缝纫机等设备抵押贷款。由于机器设备价值达不到贷款要求,肖某某采用虚构事实,提供四张总额为380万元的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假发票进行机器设备抵押所有权登记,并提供虚假合同,虚报淮滨县金马服装有限公司营业收入和利润,进行虚假评估,在淮滨县台头信用社骗取贷款50万元。后肖某某外逃。2008年2月3日,被告人肖某某伙同彭某(另案处理)找到信阳市光山县从事羽绒辅料销售的个体工商户方某,彭某向方某介绍肖某某是信阳市服装行业商会副会长,经济实力雄厚,希望从方某处购买一些羽绒辅料,后方某相信并与肖某某和彭某签订了羽绒辅料购货合同。截至2008年4月14日,肖某某和彭某从方某处分多次拉走总价值为125511元货物,且未付货款。此后,方某多次找二人催要货款,均被二人以多种理由推脱,拒不付款,后逃匿。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购货合同、到案经过、欠条、鉴定文书、验资报告、2008年12月31日淮滨县金马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2008年10月10日注册淮滨县金马服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2006年1月23日注册商城县金马服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动产质押合同等;2、证人李某、李某等人证言证明,王某、肖某某想在台头乡办服装加工厂,想以王某名义贷款100多万元,县社领导说是县领导引进的项目,让我们组织人员调查后给予办理。组织人员在王某、肖某某陪同下,对五个厂机器设备核查。王某、肖某某还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四张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金额380万元’等手续。县联社领导同意给王某贷款50万元。贷款后信用社派人多次到其厂里查看,生产有七八个月就停了,李某主任打电话问王某,王某说没停,后来发现厂里空调卸走了,再联系王某、肖某某就联系不上了。3、证人宫某证言证明,2009年初,王某聘我担任她公司会计,负责做帐。2009年1-12月份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都是我做的。2008年12月31日淮滨金马服饰有限公司《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不是我做的。此《利润表》上显示全年营业收入合计1217080元,绝对与实际不符,因2008年王某公司只生产三个月。4、证人彭某、王某等人证言证实了被告人利用虚假材料骗取贷款后潜逃和利用虚假身份,签订采购合同,多次获得货物,后未付款的事实经过。5、被害人方某陈述:2007年年底,信阳市服装行业商会会长彭某领一个人到我羽绒辅料店,并介绍说这个人是信阳市服装行业商会副会长,名叫肖某某,经济实力雄厚,他俩向我购买一些羽绒辅料,当时我觉得肖某某是外县人,我就要求需付现金或者我与彭某签订购货合同。彭某就说不要紧,肖某某是他朋友,之后我就与他们俩签订了购货合同,……2008年3月10日,我就发现彭、肖二人共计拉走我价值109680元的货物且已超出合同约定,我就打彭电话要求他们付款,他们来了之后说钱没出来,就给我打了个109680元欠条,我把27张清单给了彭某。2008年3月13日至2008年4月14日,他们分16次拉走价值15831元的货物,以后他们再也没来拉货了。之后我打电话要求付款,他们总以各种理由推脱,直到今天他们也没付给我钱,我要求公安机关对他们诈骗我的行为依法打击。6、被告人肖某某供述,2008年,通过淮滨人樊某认识王某,自我介绍在商城投资办理金马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之前在小天鹅六楼和淮滨的邓某、陈某合作办过厂,和蔡某在栏杆刘大梓树办过厂。王某和我商量合伙在淮滨办服装厂,厂名叫淮滨县金马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我在商城公司的分公司。我出技术,王某出前期投资,利润王某占60%,我占40%。对外以商城金马公司的名义联系业务,我在与王某签合同。王某出资在台头租白龙面粉厂、阮某住房为场地。到阜阳购买缝纫机80台15万元,8万多元购买刘大梓树蔡国乐九十多台机器,都是王某出资。加上小天鹅六楼的机器大约300台。我和王某商量注册公司,我在信阳找一家会计事务所,帮我们在淮滨注资100万元,注册淮滨县金马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支付会计事务所28000元手续费,公司注册后,会计事务所就把资金抽走了。后来我和王某说公司成立后业务大,需要流动资金,王某说没钱了。我和王某说实在不行就贷款。为了贷款,找到县有关领导,向信用社提供了4张380万元购买机器的假发票(是我出资10万元让广东的余汉荣买后寄给我的),并发钱让淮滨县一会计事务所做了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手续。信用社李某等人多次到厂考察,最终同意贷给我们50万元,用于购买材料。此笔贷款是以王某名义贷的,担保人是我。和绍兴青春纺织公司签订的加工业务合同也是假的,是为贷款用的。贷到50万元后,我并没有用于购买材料,用于吃喝约10万元,归还在商城贷款利息5万元,付我被光山警方拘留王某垫付的8万元,借给杭州夏安文3万元,其它是王某发的。我原先告诉你们贷的50万元都还高利贷了,全是我胡编的。淮滨金马服饰公司成立后,我共向该公司提供两笔来料加工业务,一笔是为光山的甘树山加工一批羽绒服,加工费2万多元;一笔是为阜阳加工沙滩裤。给王某打80万借条,是我走后防止放高利贷的人找王某要钱。我还在潢川江家集信用社贷款4万元,在商城贷款45万元,目前都到期了,还没归还。2008年2月份前,我通过光山县人彭某以及彭某是信阳市服装行业商会会长的身份,与方某签订了羽绒服装辅料的购销合同,当时考虑到我没有现金支付的能力,就通过彭某的影响力与方某签订的是赊销方式。后来我总共拉了几十次辅料,一直也没有给方某钱,方某未按合同规定供齐辅料。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虚假材料,骗取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被告人肖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的罪名均成立。贷款诈骗的受害单位损失未得到赔偿,对被告人肖某某酌定从重处罚。合同诈骗的被害人损失得到弥补,对被告人肖某某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对贷款诈骗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认罪,有坦白情节,依法对贷款诈骗罪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犯合同诈骗,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先行羁押六日已扣除,即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25年9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法律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   翔审判员 李   锦审判员 陈 本 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吴祥(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