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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中民申字第006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彭淑英申请委托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彭淑英,许淑丽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中民申字第006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彭淑英,女,1959年1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俊林,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许淑丽,女,1966年8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彭吉岳,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彭淑英因与被申请人许淑丽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04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彭淑英于2013年12月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彭淑英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淑英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阳审 判 员 赵 晖代理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申友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