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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姑苏商初字第15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苏州美缀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盛融贸易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美缀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盛融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姑苏商初字第1512号原告苏州美缀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山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忠城,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盛融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荣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美缀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盛融贸易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美缀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主动履行了本案债务为由,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美缀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美缀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5元,减半收取442元,由原告苏州美缀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卞文华 搜索“”